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發(fā)展紅十字志愿者隊伍并規(guī)范管理,推進全省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的開展,依據(jù)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lián)合會頒布的《聯(lián)合會志愿服務政策》以及《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江蘇省志愿服務條例》、《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和《江蘇省實施〈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細則》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紅十字志愿者(China Red Cross Volunteer Jiangsu Branch 簡寫 CRCVJB)是指熱心紅十字事業(yè),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自身知識、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協(xié)助紅十字會工作的人士。
  紅十字志愿者分為登記紅十字志愿者和注冊紅十字志愿者。
  參加某一項目或活動并在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登記并取得志愿者資格的稱為登記紅十字志愿者。
  能夠長期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并在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登記,經(jīng)上級紅十字會審批和頒發(fā)紅十字志愿者證書的志愿者稱為注冊紅十字志愿者。
  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是指由當?shù)乜h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成立的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含紅十字服務站、紅十字服務隊、聯(lián)誼會等)。
    第二章  登記注冊
  第三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基本條件
  (一)遵循紅十字運動七項基本原則;
 ?。ǘ┚哂小叭说馈⒉?、奉獻”的紅十字精神;
 ?。ㄈ┚邆渑c所參加的志愿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zhì);
 ?。ㄋ模┳袷胤?、法規(guī)及所屬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ㄎ澹┪闯赡耆藚⒓蛹t十字志愿服務,應當征得其監(jiān)護人的同意,參加與其年齡、身心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注冊紅十字志愿者還應具備:
 ?。ㄒ唬┲驹搁L期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
  (二)原則上每年志愿服務不少于20小時。
  第四條  登記、注冊機構
  (一)省、市、縣(市、區(qū))紅十字會,為紅十字志愿者注冊審批機構。
 ?。ǘ┗鶎蛹t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經(jīng)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開展紅十字志愿者的登記、注冊工作。
  第五條  登記及注冊程序
 ?。ㄒ唬┑怯洺绦?BR>  申請人根據(jù)自身愿望,選擇志愿服務項目,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向當?shù)鼗鶎蛹t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紅十字志愿者登記表”,經(jīng)審核合格的為登記紅十字志愿者,參加相關志愿服務。
  (二)注冊程序
  1、申請人根據(jù)自身愿望,選擇一個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含紅十字志愿者服務站、紅十字志愿服務隊等),攜帶本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向該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注冊紅十字志愿者登記表;
  2、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審并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審批。各級紅十字會直屬的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可以直接報送所屬的上級紅十字會審批。
  3、審核合格后由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向申請人發(fā)放由江蘇省志愿者協(xié)會監(jiān)制、江蘇省紅十字會統(tǒng)一印制的“江蘇省紅十字志愿服務者證書”。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為注冊紅十字志愿者編制統(tǒng)一管理服務號碼。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等均應建立健全登記和注冊志愿者檔案管理系統(tǒng),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
  第七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登記紅十字志愿者,由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取消其紅十字志愿者的身份;對不履行義務的注冊紅十字志愿者,由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報所屬注冊審批的上級紅十字會取消其注冊志愿者身份。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權利
  1、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活動;
  2、接受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3、獲得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相關信息;
  4、獲得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所必須的條件;
  5、對所屬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6、在志愿服務活動中使用紅十字標志的權利;
  7、退出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權利;
  8、志愿服務組織內(nèi)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9、法律、法規(guī)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1、遵循中國紅十字會的宗旨和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確立的七項基本原則;
  2、宣傳、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3、履行志愿服務承諾,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4、不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保守志愿服務對象的隱私和秘密;
  5、維護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者的形象,不得以紅十字志愿者的身份從事營利性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根據(jù)需要設立紅十字會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與同級志愿工作者協(xié)會進行聯(lián)系和溝通,以組織、指導各級紅十字志愿者組織和紅十字志愿者開展活動;維護紅十字志愿者組織和紅十字志愿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紅十字志愿者組織和紅十字志愿者。
 ?。ㄒ唬┙K省紅十字會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全省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的規(guī)劃、協(xié)調(diào)和指導,開展對外宣傳和交流合作。
  (二)省轄市紅十字會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根據(jù)當?shù)貙嶋H、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推動本地區(qū)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的開展。
 ?。ㄈ┛h(市、區(qū))紅十字會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應積極發(fā)展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推動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
  (四)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負責紅十字志愿者的日常管理和志愿服務項目的實施,應建立健全宣傳動員、登記注冊、管理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  對不履行義務的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有權取消其冠名。
  第十二條  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時,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使用紅十字標志,紅十字志愿者應佩戴統(tǒng)一的紅十字徽章和胸牌。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紅十字志愿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紅十字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由基層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審核確定后,為紅十字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證明,為注冊志愿者在注冊證上予以標注。志愿者星級晉升辦法按照《中國紅十字志愿者表彰獎勵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對紅十字事業(yè)有顯著貢獻和做出突出成績的紅十字志愿工作者,縣級以上各級紅十字會可按照“中國紅十字會志愿工作者管理辦法”和“江蘇省志愿工作者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依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本地區(qū)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jīng)江蘇省紅十字會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通過后施行,修改時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紅十字會負責解釋。